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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14号 1996年3月13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6年]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征免税问题,请暂按深税发[1994]20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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