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83号 1996年4月12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征收分局应及时通知生产或经营《通知》中第二条所列货物的企业做好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与“留抵税额”转作存货成本的工作。
  二、对于《通知》中第三条部分产品恢复征税的规定,各分局应对有关企业做好辅导督促、稽查等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