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6]094号 1996年4月24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根据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省局制定了以下若干具体规定,请遵照执行。
  1.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依法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均适用《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2.全省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是经批准设立的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3.全省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的分工程序设置内设机构。
  4.全省县以上国税机关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5.《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案标准,我省统一规定补税款20000元以上的,均应当立案查处。
  6.对经立案查处,且有问题的纳税单位和个人,税务稽查完毕,稽查人员应向纳税单位和个人发出《税务稽查初审意见书》,并按照《税务稽查初审意见书》所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收集纳税单位和个人意见,连同《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底稿》及其他证据,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7.全省统一将《审理报告》更名为《税务案件审理定案表》。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税务案件审理定案表》,并草拟《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下发《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交征收部门和有关人员执行。
  8.《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文头一律套红印制“×××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统一编号“×××国税稽处字第×××号”。《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的内容一律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二条所列项目组成文字打印,不得用表格式替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