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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营业机构设置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
进一步加强银行营业机构设置管理的通知
(深人银发[1996]159号 1996年4月26日)


市各国内银行:
  近年来,我市各银行为适应特区经济发展需要,增强自身业务发展能力,相继设置了一批营业机构。银行营业机构的增加,对发展经济、支持企业、服务客户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各行加强了对机构设置管理的力度,严格了机构设置条件和申报程序,有的行还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办法。但目前银行机构设置管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行设置机构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忽视自身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有的行对机构设置缺乏统一规划和布局以及必要的可行性论证,造成有些机构反复变更筹建地址或营业场所,甚至迟迟开不了业;有的业务长期发展不上去,成为亏损网点;还有的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延长筹建时间,随意变更筹建地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银行机构设置的管理,规范申报审批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机构设置的管理。各行设置机构应坚持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布局合理、公平竞争、讲求效益的原则。在加强内部规范管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的前提下,逐步发展营业机构。制止将存款竞争转变为增设机构的竞争。今年各行增设营业机构应事先征得各自总行的同意,机构发展数量应控制在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1996年各商业银行机构发展规划内,同时要做好机构发展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对本行营业机构的设置应精心核算经济成本,合理布局,做到既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又符合社会效益的要求。对已设立的机构,如确属布局不合理、业务量不大、效益较差的,应积极进行调整。
  二、从1996年开始,我行对新设机构实行集中审批的办法。每年一季度进行金融机构例行年检,各行应集中力量做好年检,我行不受理增设机构的申请。每年第二、三、四季度的第一个月(4、7、10月)为增设营业机构的集中申报月,各行应在这一时间内将新设营业机构的申报材料一次或分次上报我行,我行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的下一月内(5、8、11月)集中办理审批,并在这一时间内将审批意见及时反馈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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