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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企业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21日)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对企业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025号 1996年1月18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由于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投资地区、投资方式不同,征(补)、免所得税的规定也不同,税务机关在确定征(补)、免税时缺乏应有的依据。为便于税务机关掌握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真实情况,加强对企业投资收益所得税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以股权、债权或以合资、联营等形式投资所取得投资收益(不含可流通股票和债券投资部分)的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出具《广东省企业投资收益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表式附后)。
  二、《证明单》由被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提供的情况和数据审核后填开,再由被投资企业转交投资方。
  三、投资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根据《证明单》提供的情况进行审核,对按税法规定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应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对必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提供《证明单》而未提供的,其投资收益应全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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