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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68号 1996年4月8日)


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精神,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重申如下:
  纳税人从税务机关领取的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启用但尚未使用完的整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暂不报送税务机关;第二个月不论是否用完,均应报送税务机关,并将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用剪角作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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