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写“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
2、企业财产损失审核确认申请报告;
3、企业财产损失情况说明及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并详细说明对财产损失的估算方法;
4、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财产损失的证明材料;
5、基层国税机关专管员关于财产损失的调查报告。
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审核确认其财产损失申请后,应按权限及时审核确认或逐级呈报上级国税机关。
八、认真做好企业财产损失的调查核算工作。对企业财产损失调查核算是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企业财产损失时所必须做好的一项基础工作。在接到企业申请后,主管国税机关应选派 熟悉企业情况、熟悉企业政策的同志组成检查小组深入企业,对企业资产损失额的真实性和企业上报损失的准确性进行详细的审核,要深入损失现场按照损失项目逐项审核,对损失的审增审减项目、金额要说明审增审减理由及核算方法,据此写出调查报告。
九、国税机关审核认定的企业财产损失仅作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依据。
十、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的规定,凡驻我省中央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包括:省人民保险公司、省烟草公司、省军区、中建五局、二十三冶、省煤炭公司、省储备物资管理局、新华社湖南分社、巴陵石化总公司等单位,需向其所属单位分摊、提取管理费的,必须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否则,不予扣除。
二、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在同一地、州、市的,其提取、分摊的管理费报在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在同一地、州、市的,其分摊、提取的管理费须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四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审批机关报告本年度管理费的提取、分摊和使用计划以及汇报上年度管理费的提取、分摊和使用的执行情况,填写“管理费提取、分摊情况表”(见附件七)和“管理费计划及使用情况表”(见附件八)并附主管部门财务决算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