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残值(或变价收入)-保险公司赔款-过失人赔款。
2、存货毁损、报废损失=流动资产入帐价值-残值(或变价收入)-保险公司赔款-过失人赔款。
3、盘亏、短缺、被盗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保险公司赔款-过失人赔款。
4、盘亏、短缺、被盗存货资产损失=原存货入帐价值。
5、存货残损霉变损失按残损霉变存货售价低于进货原价部分计算。
6、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其坏帐在坏帐准备金中列支,不够列支的部分,作为资产损失;未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其坏帐全部作为损失处理(城乡信用社按城市或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7、其他损失按实际损失额计算。
五、财产损失审核确认的程序: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应采取即时认定,年后统一审批的办法。具体时间是:损失发生后一个月内由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财产损失明细表”(附件五),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后签出鉴定审核意见,年后1个月以内,企业根据“财产损失明细表”填写“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附件六)上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在年后一次报批。具体审批权限是:
企业全年累计处理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逐级呈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全年累计处理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具体审批 权限。
六、企业申报确认财产损失须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水、风、火、震等自然灾害损失须提供能确认其发生灾害的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投保企业还须提供保险部门损失估算及赔付资料。
2、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须提供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及能确认其发生责任事故的公安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资产盘亏、短缺、残损霉变须提供企业关于资产清查盘存情况的专题报告。
4、被盗损失须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5、坏帐损失须提供法院和债务方出具的债权、债务证明材料。债务方已死亡的,由债务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证明材料。
6、国税部门要求提供的权威证明材料。
七、审核确认财产损失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