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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制度》、《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审批制度》、《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制度》、《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制度》的通知

  三、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作实弥补年限计算。
  四、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附件四),并提供当年的财务报表。
  五、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对亏损企业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核实企业亏损额。
  六、企业年度弥补亏损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县、市国税局审批;10万~100万元的(含100万元),报地、市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七、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制度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这些企业单位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均需经过国税机关审核确认,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未经国税机关审核认定的财产损失,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二、企业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资产的短缺、毁损、盘亏、被盗等损失。企业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三、企业财产损失审核确认的范围:
  1、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设备、厂房(设施)等资产的毁损损失;
  2、责任事故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
  3、清查盘存时发现的资产的盘亏、短缺、毁损损失;
  4、各种存货的残损、霉变损失;
  5、现金及物资被盗损失;
  6、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所造成的应收帐款坏帐损失;
  7、其他损失。
  四、财产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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