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减免审批制度》、《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审批
制度》、《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制度》、
《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制度》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6]004号 1996年2月27日)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基础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特制定《企业所得税减免 审批制度》、《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审批制度》、《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制度》、《企业总机构(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制度》,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是指实行新税制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法定减免税。对新税制以前的各项减免税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一律停止执行;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凡与国家法定减免税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各级国税机关要正确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条件、期限、减免额度进行审批。
各类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税、免税,都必须经过国家税务机关批准。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对年免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分)国家税务局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报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1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年减免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报 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
由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以表代文,按减免税管理权限审批。具体程序是:
(一)纳税人按政策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照顾的,须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减免税的原因及政策依据,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附件一)并附上企业财务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