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属无争议,有合法证件;
(二)没有典当关系;
(三)已设定抵押权的,须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四)共有房地产,须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五)补贴出售房屋、单位集资统建房屋,须按《
汕头市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补交地价款和返还政府单位补贴款,取得完全房地产权。
第十一条 房地产所有权交换,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交换所办理房地产交换申报手续,填写《房地产所有权交换申请表》。
(二)并验下列证件、资料:
1、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2、房地产权证或其它合法的权属凭证;
3、单位自管公房,须交验产权单位同意交换证明书;
4、已设定抵押权的,须交验抵押权人同意交换证明书;
5、共有房地产,须交验共有人同意交换证明书。
(三)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所有权交换协议书》。
(四)交换所对双方当事人交验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答复。
(五)交换所对交换房地产进行现场勘查和价值评估。
(六)交换所对交换的房地产登报或公告,自登报或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交换确认。
(七)双方当事人按规定缴纳税费。
(八)交换所出具《房地产权属转移会知书》,双方当事人凭会知书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国土房产分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换领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申请使用权交换:
(一)国土房产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之间;
(二)单位自管公房之间;
(三)国土房产部门管理的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之间;
(四)私有房屋之间;
(五)补贴出售房屋、单位集资统建房屋之间;
(六)国土房产部门认为可以交换使用权的其它房地产。
第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使用权交换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换房人是房地产所有权人或合法的房地产使用人;
(二)权属无争议,有合法证件;
(三)没有典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