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区房地产交换管理暂行办法
(汕国土房产[1996]43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方便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居民的生活和工作,加强房地产交换管理,促进市区房地产交换工作规范化,根据《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
汕头市市区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房地产的交换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交换应以方便生活、工作和自愿互利为原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汕头市国土房产局是市区房地产交换工作的主官部门,属下的汕头市房屋交换服务所(下称交换所)是房地产交换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换的管理、组织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交换时,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交换。
第六条 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和经批准享受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的产权的补贴出售房屋、单位集资统建房屋的交换,按国家和省、市的房改政策执行。
第七条 房地产交换分为所有权交换和使用权交换二种类型。
第八条 房地产交换,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房地产交换协议书(协议书文本由市国土房产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申请所有权交换:
(一)私有房屋之间;
(二)私有房屋、补贴出售房屋、单位集资统建房屋之间;
(三)单位自管公房之间;
(四)国土房产部门认为可以交换所有权的其它房屋。
第十条 申请房地产所有权交换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