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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五强溪水电厂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及其所属五强溪水电厂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6]098号 1996年5月2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规定,为了规范湖南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凌公司)及其所属五强溪水电厂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五凌公司及五强溪水电厂的征税办法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电(1993)075号)执行。
  二、五强溪水电厂在当地的增值税征收率,按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五强溪水电厂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1996)预字第103号)规定执行。
  三、五凌公司及五强溪水电厂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按照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系统纳税申报等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6)067号)的规定办理。五强溪水电厂、五凌公司应分别于次月10日前、15日前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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