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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注销登记办法

  5.被解散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债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债权,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其债务由合并、分立续存的企业承继。清算报告除列明债务清偿情况外,还要列明债权、债务承继情况。
  九、被解散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清算报告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决定转让的,办理变更登记,其余办理注销登记。
  非法人分支机构与所隶属的被解散企业法人一并办理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营业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被注销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十、非法人分支机构在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未解散情况下注销,提交下列文件:
  1.由所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所隶属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下属营业企业注销的决议。
  3.被注销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发布公告之时,将该企业法人的登记档案从登记库移入吊销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应遵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管理条例》办理清算事宜,清算完结后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十二、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程序如下:
  1.受理;
  2.核准;
  3.打印注销通知;
  4.发送注销通知:
  5.归档。
  十三、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企业注销登记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四、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登记后十日内,将登记结果书面邮寄送达市工商局清盘处、技术监督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公安局、海关、法院等有关部门。
  十五、清算组在核准注销登记后十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领取“注销通知书”,并在核准注销登记后三十日内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注销通知书到税务局、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公安局、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及印章缴销手续。并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刊载企业法人注销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登记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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