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注销登记办法
(深工商[1996]25号 1996年3月8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及《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其它企业法人及非法人营业企业。
二、人民法院是破产清算主管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破产清算以外的企业法人清算和主管机关。
三、企业清算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及其他证照注销事宜。
四、清算主管机关监督管理或组织企业清算,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结果办理注销登记。
五、清算组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同清盘处同意被解散企业清算报告备案后十五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六、破产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关于破产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3.清算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民事裁定书”;
5.破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非破产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的外商投资企业为董事会)或产权所有人关于企业终止的决议;被强制解散企业提交政府执法机关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
3.清算组“清算报告”;
4.清算主管机关“企业清算报告备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