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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收系列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2.税票比销。返还的税票由征收科比销。
  3.税票汇总。将比销的税票于比销的次日内移交计财科汇总,计财科根据汇总清单的数据记帐并编制有关报表。
  4.收到稽查分局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后,由征收科办理入库。征收分局如有不同意见,应先入库,再上报市局协调解决。计财科对稽查分局查补的税款、罚款应分别统计,并将完税凭证复印件送稽查分局。
  四、票证管理的程序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管理
  1.发票领购。纳税人首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具“购买发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报发票管理科核实后,由发票管理科制作纳税人购领专用发票身份证明(纳税人购买发票时使用)和发票购领簿,并签定“责任书”。发票管理科视其实际情况限量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两本以内的(含两本)由发票管理科长审批,超过两本的由分局领导审批。
  3.发票管理科在供应专用发票时,必须实行戳记管理,即要求纳税人当面启封专用发票,点清数量,验明起止号码,确认无误后,必须在专用发票的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抵扣联),第四联(记帐联)的相应栏目加盖刻有购票企业名称、电话号码、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的印章。加盖印章后,经售票检查合格方可出售给企业。发票管理科应将已售发票资料录入电脑。
  4.纳税人再次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凭发票购领簿、购领人身份证明,以“验旧供新”方法经发票管理审核后,方可购买发票。每次供票前应先查验发票存根联并加盖“查验章”。
  5.纳税人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应立即书面报告发票管理科,并在规定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发票管理科要及时予以调查,将调查情况逐级上报市局,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处理。普通发票的遗失比照执行。
  6.收到稽查分局收缴的启用后两个月内未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发票管理科注销。
  (二)普通发票的领购和管理
  1.普通发票的领购。纳税人首次领购普通发票必须填具“领购发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报发票管理科核实后,由发票管理科制作“发票领购簿”。发票管理科视其实际情况核定其发票种类和使用量。
  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向发票管理科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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