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银税卡余额不足,受理申报,发出“限期催缴通知书”。
5.征收科受理由银行扣缴税款的上门申报、银税卡、电子邮箱、税务专邮等申报,在打印“缴款书”后当天送交指定银行处理,申报表由税务机关退回企业。
征收科受理申报表,均盖上“纳税申报专用章”。
6.征收科每月将未达帐企业名单、计算机管理科每月将未申报企业名单送计财科、核税科、发票管理科。
(二)B类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B类纳税人是指A、C两类纳税人以外的所有企业。B类纳税人实行先核后缴的申报纳税办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和审核:
(1)纳税人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及其各类附表各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报送各种资料。核税科审核后,在纳税申报表及其各类附表上加盖征收分局审核专用章,并在纳税申报表上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和日期,一份留存,两份返还纳税人交征收科办理税款征收手续。
(2)核税科收到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他抵扣凭证,应逐张审核抵扣凭证的真伪、填写情况后方可在抵扣凭证上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章,并签署经办人姓名、抵扣日期。
(3)纳税人申报当期进项税额时,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身份证明、购销合同,工业企业须提供货物入库单,商业企业须提供付款凭证。付款凭证为支票头的,还须提供银行对帐单。经审核后才能予以抵扣。
(4)核税科在审核中发现假发票,应当即扣下,加盖“作废”章并作登记,移交发票管理科对其进行处罚,核税科然后将有关情况和资料上报征收分局移送稽查分局检查处理。
(5)对有疑问的抵扣联,核税科应将有关情况反馈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经核实为假发票,核税科将有关资料上报征收分局并填写提请稽查企业名单移送稽查分局查处。如有虚开、代开的专用发票,核税科不予抵扣或追回已抵扣的税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6)核税科对纳税人申报当期进项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经初审后,报科长审批;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的,报送分管局长审批;超过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的,送局长审批后才能抵扣。
(7)核税科如需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调查,应以书面形式报分局领导批准后才能外调(外调人员需两人以上)。调查后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调查结论呈批表”附有关调查材料报分局领导审批。
(8)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疑问的,可由核税科提出书面意见填具外调函,报分局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编号盖章发出。
(9)纳税人使用收购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须填具有关申请表(一式二份)送核税科受理,核税科报分局领导审批后执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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