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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收系列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符合A类纳税人申报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持有关资料向征收分局办税大厅“文书发放、受理窗口”申请办理。
  1.“文书发放、受理窗口”对资料审核齐全后开具给企业收单回执,并在2个工作日内  将资料转给核税科。
  2.核税科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对企业进行调查,核查资料的真实性,并将资料转给发票管理科。
  3.发票管理科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发票使用、保管、核销情况并将资料转给征收科。
  4.征收科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企业申报应纳税款有否拖欠情况并将资料转给税政科。
  5.税政科在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对经以上审核全部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料加具意见后转给分局领导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料加具意见后转给“文书发放、受理窗口”发还企业。
  6.分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资料审批后签署意见退还税政科。
  7.税政科对经分局领导审批合格的企业颁发《A类纳税人证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给“文书发放、受理窗口”发给企业;对经分局领导审批不合格的企业加具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转给“文书发放、受理窗口”发还企业。
  (四)C类纳税人的审批
  符合C类纳税人申报条件的承包户和个体工商业户,可持有关资料向征收分局办税大厅“文书发放、受理窗口”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1.“文书发放、受理窗口”对资料审核齐全后,开具给企业收单回执,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转给核税科。
  2.核税科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办理意见。
  3.分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回“文书发放、受理窗口”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C类纳税人认定通知单》发给纳税人。
  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自动转为增值税的C类纳税人,其既定定额在非调整期内原则上不必重新核定。
  二、纳税申报和审核
  (一)A类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1.A类纳税人应凭《A类纳税人证书》到征收分局“文书发放、受理窗口”领购绿色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专邮信封。
  2.A类纳税人可采用以下形式申报纳税及完税。
  (1)自行上门申报(申报表一式三份),持银税卡完税或银行扣缴。
  (2)电子邮箱、税务专邮申报(申报表一式三份),银行扣缴。
  (3)磁盘申报纳税方式。
  3.“文书发放、受理窗口”收到专邮申报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移送征收科受理。
  4.征收科对上门申报并且银税卡储值足额完税的纳税人,应即打印出完税证并将完税证留存联及申报表发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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