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收系列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20号 1996年3月14日)
各征收分局(含宝安、龙岗、海洋石油分局):
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市局制定了《税收征收系列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
税收征收系列工作规程(试行)
一、征前准备
征收分局收到企业税务登记的资料后,指定有关核税科建立企业档案,并进行征前辅导。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按规定填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一式三份),同时必须提供:①工商营业执照;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行性报告;③财会制度健全的依据(如财会人员人数,经深圳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发给的会计人员上岗证)等资料一并报送核税科。核税科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及时到企业进行调查,并在“审批表”上加具意见。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送税政科复核,报分局领导审批加盖章后返还税政科,由税政科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盖“一般纳税人”印记。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
所有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经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在次年的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检考核。核税科收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申请表》后,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办法》的规定进行年检,加具意见后报税政科。年检考核合格的,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验证专用章”,留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申请表》;对不合格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报市局备案。
征收分局收到稽查分局在稽查中发现企业财务人员无会计资格证书、企业财务核算问题严重等情况发出的《稽查建议书》后,应办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有关手续,否则,将情况上报市局。
对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或在暂停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届满之后,不提出复核申请的,一律作自动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处理。
(三)A类纳税人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