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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的通知
(深人银发[1996]104号 1996年3月22日)


市各国内金融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66号《关于颁布<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的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必须切实执行“废止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职工个人,并以此作为对个人奖励的依据”规定,原来已实行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的机构,必须在三月底前取消,改用科学、合理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备查。
  二、在办理存款业务中,凡有违反规定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及向储户、单位存款的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利息以外任何名目的费用和馈赠物品的,自文到之日起必须立即纠正和取消。
  三、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各金融机构必须在对外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国家利率政策的严肃性和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必须认真执行银行帐户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放松开立和使用帐户的条件,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不得违反规定吸收单位存款。
  五、严禁银行为企业间高息拆借牵线搭桥,禁止用任何形式的“以贷引存”吸收存款。
  六、财政性存款,包括财政金库存款、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部队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机关团体存款等,均属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由人民银行委托指定银行代理,并全额划缴人民银行。未经人民银行委托指定,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准擅自办理上述各项存款业务,凡有违反者,人民银行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试办新的存款业务,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提出申请并附该项存款业务章程,经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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