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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第127号 1996年3月27日)


宝安分局:
  你分局深地税宝发[1996]55号《关于建筑安装税收征管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请示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中国华西企业公司等11户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征管划分问题。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39号,1996年1月24日)第一点的规定,对中国华西企业公司等11户建筑安装企业仍采取集中申报缴纳各税办法,无论其承建的建安工程在本市范围内的任何行政区,都由其自行填开发票,并集中向公司注册地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各税。
  二、关于核定建筑安装行业带征率问题。按照深地税发[1996]39号文第二点第二款的规定,为统一带征率,公平税负,你区建筑安装行业应按市局核定的建筑安装行业的统一带征率(个人所得税为2.6%,企业所得税为1.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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