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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区安全文明小区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二)区内设置的寄车场所应由所在小区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集体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个人或以定额上缴经济任务的方式经营。区内寄车场因特殊原因暂未能移交小区管理办公室直接经营的,除按规定将车辆寄放收入扣除上缴财政部门代管的安全保险基金外,应按月提取10%上缴所在小区管理办公室,用于补充小区管理经费不足。
  (三)安全文明小区管理办公室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做到票款相符、收支平衡、帐目清楚。要建立小区管理公积金制度,月收入除按规定发放管理人员工资、补贴费用外,其余全部作为区内管理设施建设公积金,不得挪作他用。要严格收款票据的“领用、存、销”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印制或使用票据。管理费实行按季计征。
  (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已实施小区管理(含物业管理)的区内企业、住户收取或摊派内容相同的费用,更不得搞变相赞助收费。
  (五)安全文明小区内的特困户、五保户、烈属住户免缴管理费。对已实施物业管理收取综合服务费的小区,不得另收管理费,但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人员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管理和培训。
  (六)因特殊情况执行本规定收费标准确有困难, 需突破最高收费幅度的,可由所在区物价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第八条 监督检查
  安全文明小区管理办公室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收款票据,严禁收费不给票据。《收费许可证》应悬挂于收费处的醒目位置,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按季度公布收支结余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物价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管理监督。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收费、不申领或不按规定悬挂《收费许可证》、只收费而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和贪污挪用管理经费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办法,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从1996年5月10日起执行,凡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附:

汕头市区安全文明小区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最高标准)

  1、 安全文明小区分为三个类型;庭院型小区、半开放型小区、开放型小区,其中庭院型小区的住户每月每户为10元;半开放型小区的住户每月每户为8元;开放型小区的住户每月每户为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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