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区安全文明小区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文明小区的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关于政府直接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规定》、《
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等有关条款,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区内经批准成立的安全文明小区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是本区域内安全文明小区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一区域内安全文明小区业务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收费原则
(一)小区内应合理设置治安岗亭、报警点和车辆寄放场所,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车辆管理员,全天候负责区内的治安值班、巡逻、车辆保管工作。
(二)协助群众报警,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经常对居民群众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制止区内违章建筑及乱摆摊设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事调解工作。
(四)组建义务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区内环境绿化、卫生清洁及路面养护。
(六)在确保区内正常治安秩序和生活秩序前提下,可开办一些对住户有益的兼营服务项目,接受有关部门业务事项的委托管理。
第六条 收费项目
(一)管理费;
(二)车辆寄放费;
(三)开办兼营服务项目收费;
(四)委托管理服务费;
本条第一款收费标准按附表一执行,第二、三、四款收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 管理办法
安全文明小区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安全文明小区管理办公室应如实提供住户数、各类型企业数、 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管理机构及寄车场月收支核算等有关资料,填写《安全文明小区管理收费申报表》(见附表二),经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签具意见后,报区物价局在规定幅度内审批,核发《收费许可证》,凭证向财政部门领购收款票据。区物价局在批复收费单位的同时,应抄报市物价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