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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提取各类基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4日)废止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
审计师事务所提取各类基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深财[1996]25号 1996年5月9日)


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
  我市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职工住房基金、后续教育基金和协会会费等各类基金和会费对增强事务所的责任赔偿能力,稳定注册会计师队伍,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取各种基金的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特别是税制改革后,在税前列支的各类基金与现行税法的规定产生矛盾,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的精神,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对事务所提取的各类基金作如下规定:
  1.风险准备基金。是事务所因不可避免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备用金。《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风险基金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因此,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措施之前,各所暂按业务收入的5%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可在税前列支。风险准备金提取的最高限额另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商定,各事务所在上交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户存储时,在帐务上作为应收款项处理。
  2.事业发展基金。是事务所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等资产所需要的开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3. 职工后续教育基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六条第三款规定,按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各事务所按此规定执行,已经提取的职工后续教育基金不再补交所得税,从1996年开始,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不再按《广东省会计师事问题暂行规定》提取后续教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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