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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支持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若干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为加强对我市企业破产工作的领导,建议市政府成立“企业破产与债务清偿领导小组”。由一名主管副市长牵头,经发局、体改办、国资委、工商局、市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部门为成员。
  4、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企业破产
  (1)对企业破产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拟破产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应向市政府企业破产与债务清偿领导小组详细汇报企业的全面情况,进行初审,分清导致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各方责任。若该企业破产可行,应根据规定要求制订破产预案。
  (2)破产预案的内容应包括:
  A、企业概况、清产核资后资产负债情况、债权债务关系一览表、离退休人员情况等。
  B、企业要求破产的原因、动机。
  C、资产重组、债务处理、人员安置方案。
  D、破产成本概算,包括必要资金的来源。
  E、需要解决的其它问题
  (3)审查破产预案。由市政府企业破产与债务清偿领导小组负责审查企业破产预案。破产预案审查应充分尊重主要债权人的意见,有重大争议的应报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裁定。
  (4)企业正式提出破产申请。经预案审查同意形成破产方案后,企业正式提出破产申请,由市政府企业破产与债务清偿领导小组审批。对于银行债务数量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破产,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报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裁定。
  5、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作为深圳市的金融主管机关,参加我市企业破产清算组。
  6、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认银行抵押贷款的真实性、有效性。
  7、依法明确银行抵押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依照国发[1994]59号文规定,除以企业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银行抵押贷款不具备优先受偿权利外,以企业其他资产为抵押物的银行抵押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利。
  8、银行和财政应有专人负责因企业破产而发生的银行坏帐冲销。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严格按照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发[1994]5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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