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度稳妥、依法合规、积极参与、争取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信贷资产损失。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应稳妥、慎重、有序进行,不能一哄而上,更不能搞大规模破产,形成逃债风。
2、在企业破产与兼并选择中,要坚持多兼并、少破产的原则。
3、企业兼并、破产、分立(重组)应坚持企业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不能用政府行政强制代替企业自主自愿。
4、企业“优化资本结构”,无论是破产、兼并、分立(重组),还是其他任何方式,凡是涉及银行贷款债务的处理,必须经债权银行审查同意。
5、严格掌握各项政策界限,不得随意扩大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范围或滥用各项优惠政策。
6、各银行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二、支持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若干政策
(一)关于企业兼并的若干政策
1、基本原则:要坚持企业自主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不搞行政强制兼并,要并出“活力”,不要变成“包袱”。
2、主要政策依据:银发[1995]130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
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
3、区分一般企业兼并与特殊或政策性企业兼并
一般企业兼并指企业之间依照《
公司法》、《
民法通则》等一般性法律实施的企业兼并,纯属企业经营行为,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
特殊或政策性企业兼并是指依照银发[1995]130号文的规定,由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特殊或政策性企业兼并必须严格依照银发[1995]130号文所限定的条件进行,经审查批准可以享受130号文所规定的优惠政策。不得随意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兼并范围,不得滥用各项优惠政策。
4、按照银发[1995]130号文规定,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兼并企业必须制定分期偿还银行债务的计划,分期归还银行债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每年归还比例不得低于20%。
5、按照银发[1995]130号文规定,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贷款逾期2年以上、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国有工业生产企业,若要申请免收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必须经过债权银行核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