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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株洲公司、巴陵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
株洲公司、巴陵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6]043号 1996年3月1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84号)精神,中国石化销售株洲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巴陵公司,自1996年起两年内,仍统一暂由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通知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就地实施监管。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仍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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