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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关于稽查、登记、征收分局之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关于稽查、登记、
征收分局之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25号 1996年3月18日)


各分局:
  现将《关于稽查、登记、征收分局之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

关于稽查、登记、征收分局之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提请稽查
  登记、征收分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企业有以下问题的,应填列《提请稽查企业名单》送相应稽查分局,稽查分局应在10天内完成稽查,并将结果传送给有关分局:
  (一)核税过程中发现纳税申报异常的;
  (二)对企业开出发票有疑问的;
  (三)抵扣联是假发票或虚开的;
  (四)企业申请A类纳税人资格的;
  (五)企业要求歇业的;
  (六)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漏登户。
  二、信息的传送与查阅
  征收分局与稽查分局的信息以通过电脑传送、查询为主,书面函件为辅。
  稽查分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应及时录入电脑,并送一份给征收分局,办好签收手续。稽查分局通过查询电脑信息及时掌握企业补税罚款的入库情况。
  三、查补税款、罚款的征收入库
  (一)企业持《税务处理决定书》到征收分局办理补税罚款手续,征收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稽查文书文号调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电脑信息,经核对无误后开出税票。
  (二)逾期未到征收分局开票补交税款罚款的企业,由稽查分局负责催缴。
  (三)开出税票而未入库的税款罚款由征收分局负责催交入库。
  (四)个别企业因特殊情况提出缓缴查补税款的,由稽查分局负责审批。
  (五)征收分局查补的税款、罚款应分别统计,并将完税证复印件送稽查分局。
  四、查补税款的提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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