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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57号 1996年2月9日)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90号)的规定,对深圳特区的企业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8号通知的规定,照章征收消费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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