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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违法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
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违法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6]009号 1996年3月18日)


  为增强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的执法责任感,提高执法水平,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违法行为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速按《办法》要求,成立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组织广大国税干部认真学习《办法》,切实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办法》实施后,各地有何意见,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违法行为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执行,提高国税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防止和纠正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国税机关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发与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或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对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为主,处理为辅和违法归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国税机关成立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实行追究,领导小组由1-2名局领导及政策法规、税政、征管、稽查、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与政策法规部门合署办公,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以本机关名义作出的及其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执法单位作出的需上报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核把关;
  (二)受理对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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