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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君安证券
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96号 1996年3月7日)


各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2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深圳特区的实际以及市政府有关批复精神,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取得来源于深圳市内的经营所得,按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国税发[1995]511号)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于深圳市外的经营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汇总统一向市国税局所属征收分局缴纳所得税;对不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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