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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对银行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
对银行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工商注[1996]3号 1996年2月16日)


各银行、保险公司:
  为解决我市银行及保险公司的各类分支机构的合法经营权问题,现就对该类分支机构核发营业执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所属的分行、支行、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以及各保险公司所属从事保险业务的分、支公司和办事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应申领《营业执照》方能开展经营活动。
  二、各银行驻深分行或保险公司驻深分公司(以下简称分行或分公司),以银行(总行)或保险公司为主办单位申领《营业执照》,分行或分公司以下各级分支机构均以分行或分公司为主办单位申领《营业执照》。
  三、申领《营业执照》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
  2.设立分行或分公司的须持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分行或分公司属下设立各级分支机构,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3.主办单位的执照复印件(外地的须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加盖核对章);
  4.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
  四、分行或分公司属下各级分支机构的名称应与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核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上所载名称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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