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务文书传送
发送本系统内有关单位的税务文书,一律送达市局文件交换站进行传递。《税务处理决定书》由承办人于收到正式文件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直接送达被查对象。
承办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及时向分局领导报告,申明无法送达的原因,经分局领导批准后,由分局办公室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五条、第
七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七、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
《税务处理决定书》无论直接送达与否,承办人均须将查补的税款罚款及时催缴入库。
(一)送达时间的确认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稽查对象后,由稽查科将送达的时间在当天录入电脑,作为送达时间的确认,并负责跟踪查补税款罚款的入库情况。
(二)查补税款、罚款的入库方式
稽查分局查补的税款、罚款由相应的征收分局按规定期限征收入库。
稽查对象逾期缴纳税款的,由征收分局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稽查科在跟踪稽查对象未按规定期限缴清款项的,应于当天通知审理科及分局办公室。
稽查科应于稽查对象缴清款项之日将税票号码和入库金额在《税务处理决定书》有关栏目中标明。
稽查对象未按《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执行的,除按本工作程序有关规定处理外,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后,按
《规程》第
四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三)对举报人员的奖励
对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在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提出奖励的具体意见,报分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奖励。
八、税务稽查档案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