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失效]

  1.《审理报告》的内容与制作。《审理报告》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稽查对象的名称;
  (2)稽查类型;
  (3)存在的问题;
  (4)处理意见;
  (5)审理结论;
  (6)审理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7)按市局有关规定编号;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凡在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的,应书面通知稽查人员补齐资料或作出说明:
  (1)事实不清的;
  (2)证据不足的;
  (3)手续不全的;
  (4)其它有关问题;
  审理人中应在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稽查资料后十日内审理完毕并制作出《审理报告》,连同有关资料交科长审核签名。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1)稽查人员增补证据等资料时间;
  (2)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时间;
  (3)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
  2.制作《税务稽查结论》。对立案查处但经审查未发现有问题的,由审理人员在审理完毕后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送征收分局,一份交被查对象。
  3.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对经立案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由审理人员在审理完毕后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一般制作四份,一份留审理科,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稽查科留存,一份送相应的征收分局。
  需要发送到上级有关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的由分局决定制作数量。
  4.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在稽查中,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由审理人员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交科长签名,报分局领导批准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5.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税务案件定案有困难的,由审理科提出处理意见,经分局领导批准后,报市局或上级税务机关定案。
  (三)审理报告的签发
  1.《税务稽查报告》草稿由稽查科长在三个工作日内初审签名后送审理科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审理人员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由科长签名后呈分局领导签发,然后送计算机管理科制发。
  2.分局领导对《税务稽查报告》提出疑问,认为应继续稽查的,由审理科将其稽查资料退回原稽查科继续稽查或交由其他稽查科重新稽查。
  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上报的材料一律经分局办公室审查,由分局领导签发。
  3.经分局领导签发(或审理科长签发)的《税务稽查结论》和《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由计算机管理科编制文号,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成文送分局办公室登记、盖章,交稽查科下发执行。
  (四)审理复核
  审理科应每月抽取2户以上经稽查科作过稽查结论的稽查对象进行复核,验证稽查科所作的结论是否属实,从而形成内部制约机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