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稽查人员在稽查中查实纳税人有按规定需暂停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或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报经分局领导批准由分局办公室发出《稽查建议书》给相应的征收分局,建议暂停供应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外地税务稽查机关到我市开展稽查工作的,被查对象所在地稽查分局应积极予以配合,如确需要,经稽查分局领导批准可派人参加其稽查工作,并及时掌握稽查进展情况。
六、税务稽查的审理
稽查科在完成稽查实施阶段工作后,应尽快将所有的稽查资料(包括稽查文书和原始记录、资料等)完整地交由审理科进行审理,同时办理交接手续。
(一)审理内容
1.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的审理,其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或经过批准;
(2)资料是否齐全;
(3)数据是否准确;
(4)稽查过程或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6)证据是否确凿;
(7)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8)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9)税务文书的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10)行文是否规范;
(11)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是否完备;
(12)其他。
2.对《税务处理决定书》及有关资料的审理。审理人员对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中或按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等所查出问题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及所有资料的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稽查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2)资料是否齐全;
(3)数据是否准确;
(4)稽查过程或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证据是否确凿;
(6)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7)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8)税务文书的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9)行文是否规范;
(10)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是否完备;
(11)其他。
3.对《税务稽查结论》及有关资料的审理。审理人员对在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中查实无问题作出《税务稽查结论》及所有资料的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稽查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2)资料是否齐全;
(3)数据是否准确;
(4)稽查方法是否得当;
(5)稽查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6)结论是否正确;
(7)税务文书的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8)行文是否规范;
(9)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是否完备;
(10)其他。
(二)审理意见
审理工作结束时,审理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综合性意见,制作《审理报告》。经立案稽查的,还须同时制作《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等税务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