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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实施与解除税收保全等措施
  凡需实施或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和实行税收保证金、税收担保办法的,按《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清单》由分局办公室登记后,正本由承办的稽查科保存。
  (三)核对事实,听取意见
  稽查结束时,稽查人员应将稽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与被查对象核对事实时,必须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的制作要求参照笔录规定。
  (四)稽查文书的内容与制作
  1.稽查文书的内容
  (1)《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案件的来源;
  ⑵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⑶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期间;
  ⑷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
  ⑸稽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⑹违法性质;
  ⑺被查对象的态度;
  ⑻处理意见和依据;
  ⑼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⑽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
  ⑾按市局有关规定编号。
  (2)《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被处理对象名称;
  ⑵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
  ⑶处理依据;
  ⑷处理决定;
  ⑸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者诉讼权;
  ⑹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⑺作出处理决定日期;
  ⑻该处理决定文号;
  ⑼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3)《税务稽查结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⑵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期间;
  ⑶稽查过程中采用的方式、方法;
  ⑷被查对象的态度;
  ⑸稽查结论;
  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⑺稽查或审理人员的签字和结论时间;
  ⑻按市局有关规定编号。
  2.稽查文书的制作
  凡经批准立案稽查的,案件稽查完毕后,承办人须按要求的内容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拟定后应交科长审核签名,连同《税务稽查报告》所附全部证据、资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审理科审理。审理人员视案件查出的结果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详见审理程序)。
  在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过程中,经稽查人员查实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但达不到立案标准的,以及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稽查完毕后,可按简易程序由承办人按规定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经稽查未发现问题的,由承办人按规定制作《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经科长签名后连同所附全部证据、资料提交审理科审理,由审理科科长签发后,送计算机管理科制发。
  (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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