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与解除税收保全等措施
凡需实施或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和实行税收保证金、税收担保办法的,按
《规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清单》由分局办公室登记后,正本由承办的稽查科保存。
(三)核对事实,听取意见
稽查结束时,稽查人员应将稽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与被查对象核对事实时,必须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的制作要求参照笔录规定。
(四)稽查文书的内容与制作
1.稽查文书的内容
(1)《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案件的来源;
⑵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⑶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期间;
⑷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
⑸稽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⑹违法性质;
⑺被查对象的态度;
⑻处理意见和依据;
⑼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⑽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
⑾按市局有关规定编号。
(2)《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被处理对象名称;
⑵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
⑶处理依据;
⑷处理决定;
⑸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者诉讼权;
⑹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⑺作出处理决定日期;
⑻该处理决定文号;
⑼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3)《税务稽查结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⑵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期间;
⑶稽查过程中采用的方式、方法;
⑷被查对象的态度;
⑸稽查结论;
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⑺稽查或审理人员的签字和结论时间;
⑻按市局有关规定编号。
2.稽查文书的制作
凡经批准立案稽查的,案件稽查完毕后,承办人须按要求的内容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拟定后应交科长审核签名,连同《税务稽查报告》所附全部证据、资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审理科审理。审理人员视案件查出的结果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详见审理程序)。
在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过程中,经稽查人员查实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但达不到立案标准的,以及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稽查完毕后,可按简易程序由承办人按规定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经稽查未发现问题的,由承办人按规定制作《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经科长签名后连同所附全部证据、资料提交审理科审理,由审理科科长签发后,送计算机管理科制发。
(五)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