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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失效]

  2.出示证件。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并由被查对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在场的成年直接关系人)在《税务稽查通知书》回执联上签名、盖章或画押,注明时间及与被查对象的关系。
  3.调取资料。稽查小组认为需调取被查对象帐簿资料时,应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在清单上签名,交由稽查对象的在场主管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应责令其在清单上签字。
  《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各一式两份,第二联留被查对象。
  调取帐簿资料应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稽查小组应同时收回《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属专案稽查的,调取帐簿资料后,案件承办人员必须通知本分局计算机管理科在电脑中设立提示,以便征收分局了解情况。
  4.询问。在稽查中需询问当事人,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在场,并作好记录,记录需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当事人是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必须逐人分开询问,防止当事人串供。
  5.外调。对需跨区域稽查的,经分局领导批准后,可视需要采用函查或异地调查方式进行。
  采用函查形式的,稽查人员须拟定函调提纲。函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内容的,应填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卡》后交分局办公室编号,并挂号邮寄。
  6.作证。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的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的签章或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定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
  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7.鉴定真伪。稽查人员取证时,必须做到客观、全面、细致、合法。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涉及专业或技术问题的,可聘请有关单位或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书并请鉴定单位或个人签名、盖章。
  8.查核存款。在稽查中,需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稽查人员应凭分局领导批准签发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明》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查核,查核结果必须按取证的要求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加盖印章,并为储户保密。
  9.保密。稽查金融、军事、尖端科技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一律由分局领导签发《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后方可进行。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除执行上述1、2点外,视情况可按简易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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