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经分局领导批准立案的专案稽查线索,分局办公室应在分局领导批示后的两个工作内交由指定的稽查科组织查处。
⑥对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来源的受理,依照
《规程》第
十一条执行办理。
(三)税务稽查对象的管理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分局办公室和审理科应按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分别设立《税务日常稽查登记簿》、《税务专项稽查登记簿》、《税务案件查处登记簿》,对税务稽查对象进行跟踪管理。
四、税务稽查工作的前期准备
稽查科须在接到分局下达的稽查工作任务、确定的稽查对象名单或转来的需查处的案件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好稽查计划,并进入税务稽查工作的前期准备阶段。
(一)发出稽查通知书
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三至五天,由稽查科向稽查对象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及有关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必事先通知;
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稽查分局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二)稽查资料准备
稽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调阅电脑资料。必要时,计算机管理科应予以协助。
需要调阅手工征管资料时,由稽查人员提出申请,经稽查分局领导批准后,凭《调阅函》向相应的征收分局借阅被查对象的有关资料。
(三)拟定稽查实施计划
稽查实施计划由稽查科草拟,其内容主要包括:
1.稽查时间安排;
2.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法;
3.稽查实施步骤;
4.稽查人员组成与分工;
5.拟定稽查工作底稿;
6.其它事项。
(四)稽查人员构成与回避
稽查科应依据被查对象业务工作量大小和时间要求来确定稽查人员的数量,但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一个稽查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对被查对象进行稽查。但稽查人员与被查处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2.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3.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稽查分局领导审定。
五、税务稽查工作实施
(一)调查取证
1.依时取证。稽查人员应在税务稽查通知规定的时限或凭《税务稽查通知书》直接到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有效检查其帐簿等纳税资料、应税商品、货物或有关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