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
⑤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类资格的;
⑥近两年内尚未进行过税务稽查的;
⑦其他需要稽查的。
对按上述方法确定的税务稽查对象在进入准备实施阶段后,由于地址不详、有误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不存在等情况下无法实行稽查的,可由承办的稽查科提出书面报告,经办公室核实报分局领导批准后,应调整稽查计划。
2.税务专项稽查对象的确定方法
(1)根据税务专项稽查的要求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2)按照税务专项稽查确定的范围由计算机进行随机抽样筛选;
(3)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的稽查对象;
(4)征收分局、登记分局请求稽查的对象;
(5)其它方法选取。
3.税务专案稽查对象的确定方法
(1)专案线索来源
①根据公民、机关、团体、企业单位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的;
②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和稽查中发现的;
③上级统一组织查处的;
④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⑤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⑥查明应补税款达到立案标准的;
⑦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2)专案线索来源管理
①税务专案稽查的线索统一由分局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各稽查分局须在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群众举报。税务专案稽查的线索须要求在“税务专案稽查线索来源登记簿”上逐条逐项登记,并及时填制“税务专案稽查线索处理表”,送主管分局领导批示。“税务专案稽查线索来源登记簿”除记录人和有关领导外,一般人员不得查阅。
②对涉及税务人员的举报材料,分局办公室应及时报监察科(或人事监察科),由监察科(或人事监察科)按有关规定上报市局监察室或有关组织查处。
③由上级税务机关批办、其它部门移送及书面举报的案件,分局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三十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填写“不受理案件通知书”,由分局办公室发送提供线索的单位或个人(如属匿名书面举报,则不必发送)。对受理的案件待查结后将结果通知批办、移送或举报案件的单位或个人。
④对需转办或移送有权处理机关或单位查处的涉税案件,分局办公室应根据分局领导批示,填写《税务机关转办案件通知书》附有关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发送有关机关或单位,在“税务专案稽查线索来源登记簿”上注明转办的去向及批准人、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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