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辖区稽查分局的稽查管辖范围
第二、第三、第四稽查分局分别负责对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地域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工作
(二)第一稽查分局的专案稽查管辖范围
第一稽查分局在全市范围内可直接查处下列案件,各辖区稽查分局和征收分局应积极协助、配合。
1.重大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案件;
2.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3.群众举报的有关案件;
4.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
5.各辖区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认为有必要请求派员查处的案件;
6.其它重大的案件。
(三)各稽查分局之间的关系
1.稽查分局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如发现相关的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稽查分局领导另行立案查处。凡涉及其它稽查分局的管辖范围的,经分局长批准后,将线索移交给主管稽查分局查处;性质特别严重的,可转交第一稽查分局查。
2.涉及发票的案件,由案发地税务稽查分局负责查处。
3.在稽查过程中,需跨区域取证的,可凭分局领导签发的《税务稽查取证专用证明》到有关单位取证,有关稽查分局必须予以协助。
4.在专案稽查中,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稽查分局管辖权的;应以“占先”为原则确定查处权,即由先接办案件的稽查分局负责查处。
5.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稽查分局应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局稽查处协商确定,有关稽查分局必须执行并予以配合与协助。
三、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
(一)税务稽查工作计划
各稽查分局应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对稽查工作的要求及本单位稽查工作的实际,由分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季度的稽查计划,计算机管理科依照季度计划协助办公室按一定的方法确定稽查对象并列出名单,稽查名单一式四份,一份报市局稽查处备案,一份办公室留存,一份送稽查科,一份送审理科。
(二)税务稽查对象确定方法
1.税务日常稽查对象的确定方法
(1)采用计算机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2)根据年度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百分比按季抽取;
(3)按上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征管户数比例进行随机抽样选择;
(4)根据税源情况,分行业类型、企业规模等进行随机抽样选择。
上述方法可单独采用,也可结合使用,但一经确定,应在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对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列入日常重点稽查范围:
①逾期申报纳税的;
②申报纳税异常的;
③有违法违章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