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26号 1996年3月19日)
各稽查分局、宝安、龙岗、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
为加强税务稽查工作,以利于税务稽查人员依法行政,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制约和工作协调,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
《规程》),结合我局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稽查工作类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税务稽查工作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种类型。
(一)税务日常稽查
税务日常稽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年度定期稽查。它是税务稽查机关的主要日常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日常稽查计划,分解稽查任务,确定稽查对象,组织实施稽查活动,审理稽查结果,建立稽查档案等。
(二)税务专项稽查
税务专项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关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或下达的任务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某项税务事宜所进行的专项稽查。
(三)税务专案稽查
税务专案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立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二、税务稽查工作的管辖范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税务稽查机关负责市国税局所管辖税收征管范围的税务稽查工作。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如发现涉及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的税收问题时,依照
《规程》第
十四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