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
进一步加强保险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人银发[1996]第49号 1996年5月2日)
深圳市各国内保险公司、保险同业公会: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市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抢占市场份额,利用不正当手段开展竞争的问题又有所抬头。有的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的保险险种;有的违反规定,随意降低保险费率或通过提高代理手续费、给付回扣等手段变相降低保险费率;有的扩大无赔款退费所适用的险种及支付标准;有的甚至将无赔款退费返还给投保单位直接经办人员等等,严重影响了我市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管理,制止保险市场不正当竞争的蔓延,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就保险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的基本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一律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后才可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全国基本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在深圳市范围内实行的地区性基本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审批。
二、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标准。同一地区的保险公司必须贯彻经营同一险种、执行同一保险费率的原则。各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也不得以变更保险条款、给付回扣等手段变相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基本保险费率可以在一定幅度内实行浮动,其上下浮动的最高幅度为30%,浮动幅度超过30%的,一律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三、各保险公司不得以给付无赔款退费为由变相降低费率争揽业务。安全无赔款退费只适用于国内财产险业务,被保的财产标的物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一年内无赔款,无赔款退费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连续两年无赔款,无赔款退费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5%;连续三年以上无赔款,无赔款退费为上年缴保险费的20%,不续保者不予给付。不得提前给付安全无赔款退费。
四、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保险同业统一制定的保险代理手续费及保险经纪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支付标准,更不得支付代理手续费或经纪费以外的佣金或回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