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临时建筑审批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深规土[1996]228号)
各建设单位:
我局曾颁发了《关于临时建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1994]597号)和《关于严禁临时施工用房改变用途的通知》(深规土[1995]633号),对临时建筑的审批原则和有关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仍有部分单位违章搭建临时建筑或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为了有效制止这种违法行为,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建设单位申报临时施工用房时,须填写《临时施工用房申请表》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提前开工批准书》,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不予受理。
二、临时施工用房原则上不能沿街布置,如受场地限制只能临街的,须在红线内砌筑高度不小于1.8米的围墙,且与围墙间距不少于0.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