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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在我市使用普通支票的通知

  (1)以一般存款帐户为付款帐户的支票;
  (2)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可以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为付款帐户的支票;
  (3)经背书转让的支票;
  (4)单位和个人签发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支票。
  2、普通支票如何挂失止付?
  普通支票(包括划线支票和未划线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交支票付款行,支票付款行查明挂失的支票确未付款后受理挂失,失票人还应在通知挂失止付的次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并向支票付款行提供已经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在3日期满的次日起12日内,当支票付款行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时,失票人才完成挂失止付的程序。
  空白的普通支票不得挂失止付。
  3、支票能否背书转让?
  支票能背书转让,但背书转让后,支票不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背书转让仅限于在深圳同城票据交换区域范围内。
  4、委托银行收取支票票款时应如何处理?
  支票收款人委托银行收取支票票款时,应在支票背面的背书栏内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包括填写背书、注明被背书人、背书日期并加盖背书人预留银行印鉴。
  5、签发外币支票应注意什么?
  签发外币支票时,应在支票大写金额前注明币种,如港币支票则在大写金额前注明“港币”字样,美元支票则在大写金额前注明“美元”字样,并在支票小写金额前加注相应的币种符号。
  6、对《深圳市支票结算基本规定》以外的事项,如何处理?
  该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何时使用普通支票?原来的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能否继续使用?
  我市于1996年8月1日起开始使用普通支票,同时停止使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但出票日为1996年7月31日(含)之前的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在自出票日起10天有效提示付款期内仍然有效,银行将继续受理。
  客户到开户银行领用普通支票时,应将剩余空白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全部交回开户银行注销。

  附件3: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通告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我市将于1996年8月1日起使用普通支票,同时停止使用现行的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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