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支票为普通支票(以下简称支票),包括人民币、港币及其他外币支票。支票不限定支付方式,既可以转帐,也可以支取现金。
划线的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能用于支取现金;未划线的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
第三条 支票上的划线限于在支票正面左上角划两条平行斜线。
第四条 支票一经划线,不得涂改。涂改划线,原划线有效。
第五条 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深圳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可以使用支票。
第六条 支票的金额起点为一百无。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天内,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
第七条 支票可以在深圳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经背书转让的支票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条 内容记载完整的支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支票付款银行挂失止付,挂失时确未支付的,付款银行应予受理。
第九条 支票收款人委托银行收取票款,应在支票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并收妥抵用。
支票收款人持票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应在支票背面背书,并按银行要求交验有关证件。
第十条 使用支票支取现金必须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和现金管理的规定。
以一般存款帐户为付款帐户的支票,只能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可以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为付款帐户的支票,只能转帐,不能支取现金。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