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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在我市使用普通支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在我市使用普通支票的通知
(深人银发[1996]220号 1996年6月12日)


市各国内银行: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行决定自八月一日起在我市使用普通支票结算,同时停止使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现将《深圳市支票结算基本规定》、《使用普通支票宣传提纲》、《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通告》印发给你们,并就使用普通支票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使用普通支票,停止使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是我市支付工具的又一重大改革。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每一个单位、个体经济户和部分个人的资金结算以及长期使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的习惯改变,因此,各行在组织使用普通支票时,一是要做好本行会计结算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别是临柜人员的培训工作,掌握《票据法》有关支票的规定和支票操作的具体手续;二是要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本文印发的宣传资料,我行将制成手册统一下发。
  二、支票划线只是限定支付方式,各银行受理划线的支票时,不要对划线作过于严格的要求,不能因支票上的划线不规范而退票。
  三、外币支票(包括港币支票)都适用普通支票。外币支票的版本采用各行八月一日起启用的新版人民币支票版本,只须将人民币支票大写金额栏前“人民币”字样改为“外币”,签发支票时在大写金额前冠注币种(如:港币票据,则大写金额前注明“港币”字样;美元票据,大写金额前注明“美元”字样)以示区分,外币支票的印制由各行直接与光华印制公司联系。
  四、各银行应按照规定掌握支票的使用,对应转帐的支票只能转帐,不能支取现金,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行对外售卖支票时,应同时收回空白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清理核实后集中销毁。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行会计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支票结算基本规定
  2、使用普通支票宣传提纲
  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通告

  附件1:

深圳市支票结算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支票的使用和流通,保障支票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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