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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类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工商[1996]第43号 1996年4月30日)


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统一我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及进场经营单位证照的登记管理,理顺管理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方能开业。市属企业、外地来深企业开办的商品交易市场由辖区工商分局受理报市局核发《市场登记证》,其中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由专业市场管理分局直接核发《市场登记证》,区属企业开办的商品交易市场由各区分局核发《市场登记证》。商品交易市场的分类按国家工商局的规范分类执行(详见附件)。
  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单位按下列情况核发经营证照:
  1、农贸市场、日用消费品市场一律核发《集贸市场临时经营许可证》。批发市场经营单位可根据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对于没有固定设施,临时或季节性设立的集中的商品交易场所核发《集贸市场临时经营许可证》。
  2、专业市场的证照核发仍按深工商[1994]43号和深工商[1995]76号文的规定分别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核发《市场临时经营许可证》由管辖该市场的工商所办理;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由管辖该市场的工商所进行场地调查,作出初审意见,报注册分局办理。
  四、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局、分局、工商所市场口统一管理,各级企业管理、经济监察部门如因特殊情况确须进入市场检查办案的,应与管辖该市场的管理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五、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进场经营者不论持有哪种证照,一律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

  附件:

“南场类型”用语规范


  消费品市场分为:
  消费品综合市场;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粮油市场;肉类市场;禽蛋市场;水产品市场;蔬菜市场;果品市场;蚕茧市场;棉花市场;中药材市场;皮毛市场;花鸟鱼虫市场;大牲畜市场;仔猪市场;竹材市场;饮食市场;其它农副产品专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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