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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280号 1996年5月28日)
各分局: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27号和财税明电[1996]1号通知规定和特区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对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的业务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可继续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但仅限于零售环节。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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