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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系列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四、停、复业税务登记办理及操作程序
  纳税人因故在一段时间内停业(业时间最短为半年,最长为一年),须向税务登记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于停业到期前三,持《停业税务登记申请表》办理复业手续。
  (一)咨询及发放《停业税务登记申请表》
  税务登记科的“咨询”窗口在接到纳税人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申请时,发给一式三份的《停业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二)受理审批
  纳税人须先持《停业税务登记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征收分局办理:1.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2.缴销发票。然后将签具征收分局审核意见的《停业税务登记申请表》及税务登记表交“收证”窗口受理,“收证”窗口根据征收分局的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办理,并将有关资料输入电脑。
  (三)发送与留存
  登记科将纳税人的停业税务登记资料一份退回给纳税人;一份转给征收分局;一份留存。
  (四)复业稽核
  纳税人停业到期未复业,计算机自动报警,打出复业通知单,由巡查科通知纳税人复业。对通知未果户由税务登记分局填列《提请稽查企业名单》送稽查分局进行稽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经稽查,对不能复业的纳税人,应予注销税务登记。
  五、税务登记资料的管理
  (一)运用计算机建立资料库
  计算机管理料负责纳税户资料的日常维护,并通过计算机建立企业基本情况库,下设税务登记库、注册税务登记库、变更登记库、注销登记库、停复业登记库等。
  (二)资料归档
  登记科根据各类登记表,建立登记档案资料、实行规范管理。
  (三)编表
  登记分局根据税务登记增减变动情况,编制如下税务登记统计表:
  1.新办户月报表;
  2.变更税务登记月报表;
  3.注销税务登记月报表;
  4.停复业登记月报表;
  5.其他报表。
  六、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
  登记分局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安排,每年组织一次税务登记证件的查验工作,并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定期换证,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七、税务登记的宣传和咨询
  税务登记分局应以市国税局的名义每月定期在报纸上发布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在税务登记分局设立若干税务登记咨询窗口和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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