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税务登记的办理及操作程序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部门批准文书,向税务登记科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改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2.纳税人改变隶属关系或同一征收区域内的经营地址发生变动;
3.纳税人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4.纳税人改变开户银行及帐号;
5.其他变更。
(一)变更税务登记的操作程序如下;
1.咨询、发放税务登记表及收费
纳税人在“咨询”窗口领取一式三份《变更税务登记表》、收讫单,并按规定缴付工本费。填妥表后,随同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税务登记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等资料,一并交“收证”窗口。
2.收证审批
“收证”窗口收到纳税人变更登记资料,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具审核意见,并在“收讫单”上注明领取证件的日期,将变更税务登记资料在次日转给登记发证组。
3.发送和留存登记科的登记发证组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税务登记内容输入电脑,并打印出税务登记证件,“发证”窗口将税务登记表及证件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凭收讫单取证,变更税务登记表一份留存,一份转给征收分局。
三、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及操作程序
(一)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须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消以及其他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的;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在注销原税务登记后,应重新登记:
1.纳税人迁出原征收区域范围的;
2.纳税人改变经济性质的;
3.纳税人发生合并的。
(三)注销税务登记的操作程序如下:
1.咨询及发放注销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科的“咨询窗口”在接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时,发给一式四份的《企业歇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须作重新登记的,同时发给一式三份的税务登记表、收讫单,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2.收证审批及留存
税务登记科“收证”窗口在接到纳税人填写的并经稽查分局、征收分局签具审核意见的《企业歇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四份)、收讫单、原税务登记的正本和副本,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注销,把注销内容输入电脑,并将《企业歇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转一份给稽查分局、一份给征收分局,一份由登记分局留存。